被告人陈连生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4-04-30 15:00:44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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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连生,男,1966年7月15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连生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连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连生2001年7月至2008年5月份,在担任长葛市市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刘振平、李金周、刘丙仁、田海鹏、赵改名、李全升等七十四人财物186.5万元,美金1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连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连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1年7月、2002年7月、2002年8月,被告人陈连生三次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大周镇党委副书记刘振平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刘振平调整到长葛市财政局任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提供帮助。
2、2001年8月、2002年2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畜牧局副局长李金周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李金周的儿子李浩安排到组织部工作提供帮助。
3、2001年8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老城镇党委副书记刘丙仁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刘丙仁调整到长葛市环保局任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4、2001年9月、2003年11月、2008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三次非法收受原石象乡副乡长田海鹏现金6万元人民币,为田海鹏调整为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主任及其弟田清军调整为长葛市石象乡副乡长提供帮助。
5、2001年11月、2007年4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原长葛市石象乡党委副书记赵改名现金7万元人民币,为赵改名调整到长葛市建设局任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6、2002年2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增福庙乡党委副书记李全升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李全升调整为长葛市农经委党组成员提供帮助。
7、2002年7月、2006年8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原长葛市人事局工会主席胡宏伟现金7万元人民币,为胡宏伟调整为长葛市人事局副局长及胡宏伟的妻子马凤玲提拔副科级职务提供帮助。
8、2002年10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组织部借调人员李培刚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李培刚安排到组织部工作提供帮助。
9、2002年12月、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科技局干部李恒业现金4万元人民币,为李恒业提拔为长葛市文化局纪委书记提供帮助。
10、2003年1月、2006年12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长社办事处副科级干部李同普现金4万元人民币,为李同普调整为长葛市中医院书记提供帮助。
11、2003年2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石象乡干部李鹏科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李鹏科提拔为长葛市石象乡人武部长提供帮助。
12、2003年3月、2005年5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人民医院干部魏少伟现金3万元人民币,为其提拔为长葛市人民医院工会主席提供帮助。
13、2003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坡胡镇副镇长张俊英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张俊英调整为长葛市农机局副局长提供帮助。
14、2003年6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第三高级中学校长黄宝栓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黄宝栓调整为长葛市教体局副局长提供帮助。
15、2003年7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委统战部一般干部郭攀丰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郭攀丰提拔为长葛市侨联纪检组长提供帮助。
16、2003年8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委组织部借调干部司彩美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司彩美提拔为长葛市妇联党组成员提供帮助。
17、2003年10月、2007年12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经济技术学校党办主任胡义保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胡义保调整工作提供帮助。
18、2004年春节前、2007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原长葛市档案局书记王志远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王志远调整为长葛市交通局副局长及王志远弟王坤峰提拔为长葛市公疗医院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19、2004年1月、2007年12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官亭乡党委副书记石德生现金3万元人民币,为石德生调整为长葛市文化局副局长提供帮助。
20、2007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妇联干部赵彦丽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赵彦丽提拔为长葛市妇联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21、2004年4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老城镇人大主席王红军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王红军调整为长葛市水利局副局长提供帮助。
22、2004年6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委办公室干部陶新学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陶新学提拔为长葛市交通局纪检组长提供帮助。
23、2004年9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林业局纪检组长王保强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王保强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24、2004年10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委机要局副局长王宝宪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王宝宪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25、2004年11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中医院书记路国森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路国森提拔为长葛市中医院院长提供帮助。
26、2005年1月、2007年1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体育发展中心纪检组长赵建民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赵建民提拔为长葛市体育局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27、2005年10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石固镇花园村党支部书记李贵岭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花园村评为“十百千工程”示范村,李贵岭享受副科级待遇提供帮助。
28、2006年1月、2007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范勇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范勇提拔为长葛市财政局主任科员兼财政局副局长提供帮助。
29、2006年2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大周镇人大主席韩建勋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韩建勋调整为长葛市交通局副局长提供帮助。
30、2006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老城镇党委副书记靳玉平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靳玉平调整为长葛市计生委副主任提供帮助。
31、2006年4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金桥办事处副主任张建成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张建成调整为长葛市东城区副主任提供帮助。
32、2006年6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高超杰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高超杰提拔为组织部电教中心副主任提供帮助。
33、2006年6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和尚桥镇副镇长苏保平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苏保平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34、2006年7月、2007年10月、2008年春节,被告人陈连生三次非法收受原长葛市林业局会计李会霞现金4万元人民币,为李会霞提拔为长葛市林业局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35、2006年7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赵洪亮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赵洪亮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36、2006年7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旅游局副局长李友亭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李友亭提拔为长葛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副主任提供帮助。
37、2006年8月、2008年7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老干部局副局长张双岭现金7万元人民币,为张双岭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38、2006年8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卫生局副局长董爱国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董爱国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39、2006年10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卫生局副局长张建功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张建功调整为长葛市卫生局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40、2006年10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石固镇综治办副主任张秋葛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张秋葛调整为长葛市金桥办事处党委委员提供帮助。
41、2006年12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官亭乡乡长李建设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李建设调整为长葛市大周镇镇长提供帮助。
42、2006年12月、2007年4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原长葛市石固镇党委书记刘水法现金4万元人民币,为刘水法调整为长葛市卫生局局长提供帮助。
43、2007年1月、2007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原长葛市石固镇人大主席吴建东现金1.5万元人民币,为吴建东调整为董村镇镇长提供帮助。
44、2007年1月、2007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金水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李金水的儿子李辉提拔副科级职务提供帮助。
45、2007年2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企业局书记侯秋己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侯秋己调整为长葛市发改委主任提供帮助。
46、2007年2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石象乡党委副书记赵光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赵光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47、2007年2月、2008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宋亚生现金4万元人民币,为宋亚生调整为长葛市民政局局长及宋亚生表妹刘采琴提拔为长葛市文化局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48、2007年2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南席镇人大主席王红现金3万元人民币,为王红调整为长葛市民政局副局长提供帮助。
49、2007年2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董村镇副镇长朱常宏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朱常宏调整为长葛市建设局党委委员提供帮助。
50、2007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李洪贵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李洪贵女儿李辉提拔为长葛市整顿市场办公室经济秩序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51、2007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发改委副主任李晓剑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李晓剑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52、2007年4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老城镇党委书记李智虎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李智虎妻子韩会琴提拔为长葛市档案局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53、2007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武录民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武录民妻子胡金环提拔为长葛市农技中心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54、2007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外商投资服务局副局长董振山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董振山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55、2007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公路局监察室主任韩清智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韩清智提拔为长葛市公路局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56、2007年4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公路局养护科科长马付清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马付清调整为长葛市公路局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57、2007年4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张大鹏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张大鹏提拔为长葛市人民医院院长提供帮助。
58、2007年4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老干部局办公室主任胡鹏华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胡鹏华提拔为长葛市老干部局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59、2008年5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胡宪君现金5千元人民币,为胡宪君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60、2007年5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曾俊玲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曾俊玲提拔为长葛市委组织部干教人才科科长提供帮助。
61、2007年6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委组织部借调人员杨金玲现金6万元人民币,为杨金玲提拔为长葛市商业公司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62、2007年6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文化局副局长胡珍宝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胡珍宝调整为长葛市侨联主席提供帮助。
63、2007年6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老城镇人大主席罗红升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罗红升调整为长葛市石象乡乡长提供帮助。
64、2007年7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南席镇副书记孙永强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孙永强提拔为长葛市南席镇人大主席提供帮助。
65、2007年7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公司总经理杨福宗现金10万元人民币,为杨福宗之子杨宝荣提拔为长葛市和尚桥镇综治办副主任提供帮助。
66、2007年8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安监局副局长万宝岭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万宝岭提拔为长葛市安监局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67、2007年8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官亭乡纪检书记杨宏亮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杨宏亮调整为长葛市农业局副局长提供帮助。
68、2007年11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白智友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白智有提拔为长葛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主任提供帮助。
69、2007年12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原长葛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副主任杨洪杰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杨洪杰提拔为长葛市委宣传部文明办主任提供帮助。
70、2007年12月、2008年1月,被告人陈连生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城建局局长李文甫现金3万元人民币,为李文甫儿子李宁安排到长葛市委组织部工作提供帮助。
71、2007年12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建设局一般干部来保国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来宝国提拔为长葛市建设局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72、2008年1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教育局纪检书记马贵亭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马贵亭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73、2008年3月,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科长郭瑞典现金5千元人民币,为郭瑞典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74、2007年7月份,被告人陈连生非法收受长葛市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姚晓飞美金1万元,为姚晓飞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另查:被告人陈连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连生供述了2001年7月至2008年5月份,在其担任长葛市市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先后收受刘振平、李金周、刘丙仁、田海鹏、赵改名、李全升等74人财物186.5万元,美金1万元,并为他们进行干部调整、提拔、人事安排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2、证人刘××、李××、刘××、田××、赵××、李××、胡××、李××等74人均证实为了调整、提拔职务及人事安排向长葛市组织部部长陈连生行贿,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陈连生于2001年至案发时任长葛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4、长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证实陈连生辞去长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5、长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证实罢免陈连生许昌市第五届人大代表职务。
6、长葛市组织部任命通知,证实刘振平、刘丙仁74人通过向陈连生行贿,陈连生在干部调整、提拔、安排工作等方面予以帮助的事实。
7、干部调动介绍信、长葛市委组织部证明、任命通知,证实李金周等74人通过向陈连生行贿,在陈连生的帮助下得到提拔、工作调动、人事安排等的事实。
8、银行存款凭条、基金交易记录单、不动产交易发票及收据,证实被告人陈连生将赃款用于购买基金和购买门面房的事实。
9、许昌市纪委证明,证实2008年11月至12月,陈连生因为涉嫌包养情妇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被许昌市纪委立案调查。其间,陈连生在配合组织调查上述问题时,另外如实交代了其本人担任长葛市委组织部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许昌市纪委之前未掌握陈连生受贿的情况。
10、河南省罚没收据,证实被告人陈连生退出赃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连生利用其担任中共长葛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5万元、美金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连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保 建
审 判 员 潘 晓 燕
审 判 员 张 怀 中
二 0 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忠 阳
----Comments(7)----
陈连生 (@cml) |
@ at 2014-05-01 09:17:
就这样整的啊
珊瑚眼泪 (@l8) |
@ at 2014-05-01 07:36:
大哥,你这网站怎么整的???教下小弟....
陈连生 (@cml) |
@ at 2014-04-30 23:53:
哈哈
翱翔的雄鹰 (@axdxy) |
@ at 2014-04-30 21:16:
我勒个去
匿名访客 at 2014-04-30 20:47:
犯罪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理应判其无期徒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动退还赃款,经合议庭一致表决,终审裁定判其无罪,当庭释放!
陈连生 (@cml) |
@ at 2014-04-30 17:28:
咋的
BuBu (@pan123) |
@ at 2014-04-30 16:38:
( ⊙ 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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